因此,在诉讼中,新闻媒体应该持中立立场,对通过知情权而获得的诉讼文书只作事实报道,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
《利维坦》初版的封面最好地阐释了霍布斯的立场,主权者同时手握着象征权力的利剑和象征教会的牧杖。(1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39页。
在耶稣基督身上既有人性,又有神性。因此,黑格尔对于国家与宗教的论述,要远比一般现代政治中的国家与教会的关系来得复杂。现代社会很容易把政治与宗教看作分属公共与个人、外在与内在领域不同性质的活动,这完全是一种在现代性框架下的教条化理解。黑格尔说,那就通过宗教吧,具体而言就是基督新教。而我有了这种信任,有了这种意识,也就在国家中是自由的了。
(58)黑格尔主张政教分离以及教会的分立,只有这样,国家才有自我成长的空间,只有这样,才是国家和教会最好的状态。尤其是他强化了个体与整体之间的精神联系,这一点也正是我们理解黑格尔理论的要津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后,中国的法理学教育无论在教材、课程体系,还是在培养数量、质量方面都有了较大发展。
这当然不是说中国法理学中没有法治之理,而是说维护法治的法理多是片段性的,没有形成系统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理论体系。在法哲学的研究中,思想者可以脱离开法律规范而自由驰骋。法律文化是在特殊的背景下进入中国法理学的。从知识来源方面看,法理学具有非自足性的一面,它需要法治实践及其背后的社会结构的支持,从而获得自身的问题意识和理论结构。
另一个方向是向中国传统法律文本寻求本土资源,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中存在的精华。虽然我国有政治法理学,但其中的法理不足。
[13]中国法理学几十年的研究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对法治的捍卫与政治诉求之间还没有形成逻辑一致的关联。然而,在某些语境中,法律价值却是被忽视或者批判的对象。法学家们在运用经典逻辑的同时,开始着手对非经典逻辑进行研究。
然而,由于在中国文化传统之中没有分门别类的法理学,使得作为学科的法理学教育主要传授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内的西方法理学。尽管其内容主要来自西方法理学,但也有中西结合的内容,包括对中国传统文化中法理思想的挖掘。因为在辩证思维支配下,矛盾是社会的存在方式,我们对世界的认识方式就是矛盾的思维方式。中国人法律意识发展的基本趋势是权利意识的增强与权力意识的弱化,这是对权利本位的高度认同。
法理学要认知与表达法本身及其在各个法律子系统中的实际运用过程。梁志平:《比较法律文化的名与实》,《法律学习与研究》1986年第8期。
①其三,现在的法理学缺少对中国问题的关怀,基本样态是西方法理学在中国。对法理的思考旨在理解法的作用方式和法学者的思维方式。
若干年的中国法理学研究为法治话语建构奠定了基础。一些人对中国法理学的否定,无非是对研究现状的不满,并不意味着中国法理学对中国社会没有产生积极的影响。自1988年以来,关于权利本位的讨论不仅在法理学界,而且部门法学尤其是民法学、社会法学界都在密集研习这一问题。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大量西方法律、法学著作被翻译成中文。在很多场景下,法律、法治成为纯粹的修辞意味着,我们在理论上没有做好法治定义,没能研究出广为接受的法治思维模式。权利体系的形成虽然是制度现代化的必然,但也与法理学界积极探寻权利本位具有一定的关联。
在中国,法理学学问传统的裂痕在逐渐修复,法理学之自身‘学术因素得到强化,法理学者之‘知识共同体意识愈来愈得到彰显。中国法理学的主要内容是对西方法理学的学习性介绍,其中也夹杂着用西方法学原理分析中国社会现象的研究。
第三,需要改变传统的辩证思维模式,认真对待法律、法治实现的方法论[22]。然而,在权利张扬的过程中出现了道德滑坡的现象。
[5]17当前正是中国发展法理学的大好时机。中国法理学学科知识体系的独立性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21],其学科的自主性、独立性以及对法治建设发挥自主作用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这一目标的明确,既来自执政党的要求,也来自法理学的自觉。三是在权力与权利的比较中确定权利本位。中国法理学者对此无能为力,只能提出法治思维就是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就是对法律思维进行模仿。④不管大家承认与否,自从20世纪初以来,中国的法学基本上受西方法学的宰制,我们现有的法学概念、认识框架、学术规范和研究范式、方法论,无一不是‘舶来品。
道德规范的内容主要是义务,即突出了对社会、他人的奉献和牺牲,而法律则强调权利义务对等,权利义务一致的法律思维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不是要舍弃道德,而是要论证法治实现的可能性。
实践优越论难以厘清基础理论问题,势必会影响实践的质量。其实对于有无中国法理学,在民国时期就有较大的争议,当时的焦点是中国古代有没有法理学。
而改变这一切需要我们重塑中国法理学的知识、价值和方法论体系。他们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理性学问,而法哲学则是对法理性的反思。
促进了民主、自由、公正、平等、人权等法律价值的传播。当然,我们也需要看到,法律价值的传播仅仅是在专业范围内开展,还没有实现与中国固有善良观念的有机融合。西方法理学的中国化、本土化已经开始起步[19]。[24]带着对这种忠告的接受,中国法律文化沿着两个方向发展:一个方向是在现代化旗帜之下,把法律文化作为法律现代化的目标,以西方法律文化为背景,批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
刘学灵:《法律文化的概念、结构和研究观念》,《河北法学》1987年第3期。⑩这种统合法学与博登海默的统一法理学或称为综合法学在思路上具有相似性,但内容是不一样的,中国法理学者的综合不是带有自觉方法的统一、综合,而是在不自觉、传统的思维方式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喜好或者说实用主义的引导所进行的吸收。
在这些构成学科的体系中,虽然缺少中国学者的自主知识产权,但也不是原封不动地接受西方法理学的内容。只要承认普遍性或者一般性,那对不起,没有中国×××,只有×××。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自由、民主、人权、平等、公正、效率、秩序等价值的全面引入,对中国人的思想还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当然,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还存在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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